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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临沂制发《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对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按照企业规模、经营面积、客房和餐位等因素确定,最低3000元、最高190万元,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违反规定迟存、不存或少存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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